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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本溪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 2、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3、本溪SEO,网站优化哪家好
- 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8)
- 5、北京回本溪火车站有啥要求
本溪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调控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储备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置换以及对集体土地征收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土地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政府对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储备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制定全市土地储备政策、批准建设用地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发布拟储备地块规划控制管理通告;负责重大项目土地收购、供应等事项的决策、监督和管理;审定土地储备计划以及所涉及的收购、搬迁补偿费用和储备土地出让价格;管理和使用土地储备资金。第六条 建立土地储备管理责任制,实行部门责任分工、相互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制度。土地储备管理的相关部门依法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市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及其所属搬迁管理机构:
1.依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中长期规划;
2.在每年10月1日前编制下一年度用地计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3.市搬迁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土地拟储备地块进行实物量调查;
4.市搬迁管理机构负责测算搬迁成本;
5.负责组织区人民政府搬迁服务机构实施搬迁,并对搬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市土地储备管理机构:
1.负责集体土地拟储备地块实物量调查;
2.测算征地动迁安置成本和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4.组织区人民政府实施搬迁和对搬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5.组织区人民政府对储备地块进行前期开发整理;
6.对搬迁后的地块实施土地储备以及土地上市交易,并根据需要负责以储备土地为抵押,向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调度、管理和监督,并对拟储备地块搬迁实物量调查结果实施核查。
(四)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向市规划建设部门报送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出让计划。
(五)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向市规划建设部门报送全市危险房屋改造计划。
(六)市综合执法部门:
1.按照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对拟储备地块规划控制要求,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筑行为及时制止、依法处理和通知相关主管部门;
2.违反城市规划以及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建设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
4.按照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实施房屋拆除。
(七)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储备管理责任执行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对违反行政纪律规定的责任人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经信、审计、公安、法制、信访、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城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行政职能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搬迁服务机构,按照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下达的土地储备计划对辖区范围内拟储备地块配合主管部门进行实物量调查,并按照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搬迁和对搬迁后的地块实施前期开发整理。第八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
1.用地单位已经撤销的;
2.土地出让期满,土地使用者没有依法申请续期的或续期未被批准的;
3.依法没收的土地;
4.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5.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
6.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
7.其它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
(二)依法有偿收回、收购或置换的国有土地:
1.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被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
2.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3.因单位搬迁、改制、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
4.填埋、撤坡、滩涂围垦整理出的国有土地;
5.由于政府原因致使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无法履行,受让人提出解除出让合同的土地;
6.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7.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需动迁整理的土地;
8.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后撤村、撤村民小组剩余的土地;
9.其它应当有偿收购的土地。
(三)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
1.列入征收计划的集体土地;
2.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
3.其它可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2003年9月21日)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及《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本委发[2003]6号),市政府对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决定废止13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附: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章目录
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发布日期1
本政发
[1992]41号 本溪市治安联防工作实施细则
1992年8月11日
2
本政发
[1994]15号 本溪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1994年5月21日
3
市政府令
第12号 本溪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1月16日
4
市政府令
第13号 本溪市实施《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1994年5月20日
5
市政府令
第17号 本溪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1995年5月22日
6
市政府令
第42号 本溪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1997年4月7日
7
本政办发
[1997]43号 本溪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补
充内容1997年6月19日
8
市政府令
第43号 本溪市公共建筑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1997年4月22日
9
市政府令
第45号 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
1997年5月13日
10
市政府令
第57号 本溪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998年9月7日
11
市政府令
第62号 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9年4月15日
12
市政府令
第66号 本溪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2000年6月14日
13
市政府令
第71号 本溪市部分城区限制畜力车通行的暂行规定
2000年9月30日
附: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1关于印发《本溪市农村用火用电管理规定》的通知本政发[1981]34号2
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新建工交企业工厂(点)和新上
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本政发[1981]75号
3关于坚决制止违章乱建的紧急通知本政发[1981]132号4
关于颁发《本溪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条例》的通
知本政发[1982]45号
5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的通知本政发[1983]1号
6
印发《关于工交全民所有制小企业联利承包责任制的试行
办法》、《关于国营商业小企业联利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
法》、《关于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83]15号
7关于公布《本溪市城镇建设用地动迁安置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83]37号8
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公费医疗、劳保医
疗部分医疗项目按成本收费的实施方案》本政发[1983]64号
9
颁发《关于贯彻〈辽宁省城镇劳动服务公司工作条例(试
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本政发[1983]142号
10
批转市税务局、市劳动局、市保险公司制定的《本溪市城
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83]153号
11关于批转《本溪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83]164号12
关于颁发《本溪市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暂行条例》等五
个规定的通知本政发[1984]76号
13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试行
)》的通知本政发[1984]100号
14
印发《关于扶持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本政发[1985]20号
15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本政发[1985]69号16
印发《本溪市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和《本溪市
城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86]27号
17
关于实行《本溪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和《关
于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的通知本政发[1986]40号
18
印发《本溪市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和《本溪市违反劳
动安全法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86]42号
19关于印发《本溪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86]79号20
关于认真执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本政发[1987]50号
21本溪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管理暂行办法本政发[1987]56号22印发《本溪市矿产资源管理细则》的通知本政发[1987]69号23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暂行规定本政发[1987]76号24印发《本溪市环球商场管理服务费收取使用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88]13号25
转发省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征收林业开发建设基金暂行
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88]28号
26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建设用地动迁安置管理办法》的通
知本政发[1988]62号
27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实施细则》的通知本政发[1988]68号28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89]25号29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本政发[1989]27号30
关于批转《本溪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本政发[1989]43号
31关于印发《本溪市物价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89]61号32关于印发《本溪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89]81号33关于印发《本溪市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89]99号34
印发《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本政发[1990]23号
35印发《关于加强技术市场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本政发[1990]30号36
印发《关于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
通知本政发[1990]32号
37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
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90]62号
38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
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90]63号
39
关于印发《本溪市会计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双重聘任的试
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90]69号
40印发《本溪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本政发[1990]96号41印发《本溪市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本政发[1990]100号42印发《本溪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本政发[1990]108号43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直公费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90]126号44
关于印发《本溪市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养老基
金地区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90]128号
45关于印发《本溪市公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91]5号46
印发《本溪市防治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
知本政发[1991]20号
47
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管理和监督的规定》
的通知本政发[1991]41号
48关于强化审计执法几个问题的通知本政发[1991]64号49关于加强新建企业审批管理的通知本政发[1992]4号50
关于印发《本溪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本政发[1992]6号
51关于印发《本溪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本政发[1992]15号52
印发《关于一中地下停车场东部出口房屋拆迁安置有关规
定》的通知本政发[1992]21号
53
关于调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
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92]23号
54
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
通知》的通知本政发[1992]47号
55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中小学校办产业的通知本政发[1992]50号56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补充决定本政发[1992]52号57
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若干问
题的意见》的通知本政发[1993]18号
58
关于印发《“八五”后两年加速本溪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
见》的通知本政发[1994]1号
59
印发《关于筹措资金,加速本溪经济发展的几点意见》的
通知本政发[1994]4号
60关于印发《本溪市破坏性地震应急反映预案》的通知本政发[1994]8号61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1994]34号
62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溪湖老城区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政发[1995]30号63
关于转发《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本政发[1995]39号
64
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加强交
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本政发[1995]41号
65
关于印发《本溪市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试行意见
》的通知本政发[1995]48号
66关于印发本溪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本政发[1996]30号67
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96]35号
68关于印发《本溪市购房预定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96]48号69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1996]50号70
关于加强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
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本政发[1997]17号
71印发关于在全市企业中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本政发[1997]24号72印发《本溪市采暖费收缴补充规定》的通知本政发[1998]13号73
印发关于在全市实行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若干规定的通
知本政发[1999]7号
74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运
作意见的通知本政发[1999]14号
75印发本溪市城市居民采暖费收缴有关规定的通知本政发[1999]17号76关于封锁牲畜口蹄疫疫病区的命令本政发[1999]20号77关于印发本溪市采暖费收缴暂行规定的通知本政发[2000]15号78印发《关于按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审批建设用地的规定》本政办发[1981]46号79关于接管各单位自管住宅租金处理原则的批复本政办发[1981]65号80关于加强人民防空警报器维护管理的暂行规定本政办发[1984]48号81
批转市计委、经委《关于加强散白酒专卖管理的报告》的
通知本政办发[1985]61号
82
批转市审计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对国营企业财务收
支和纳税申报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的报告》的通知本政办发[1986]1号
83
印发《关于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本政办发[1986]6号
84批转《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1986]52号85转发市经委《包装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1988]6号86
批转市农委《关于建立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的实施办
法》的通知本政办发[1988]24号
87
批转市人事局制订的《本溪市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本政办发[1988]30号
88
批转市经委、专卖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啤酒市场管理意
见的报告》的通知本政办发[1989]65号
89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切实保障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问题
几点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本政办发[1989]67号
90
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贯
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本政办发[1990]66号
91
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到街办
、乡镇企业工作的录用干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1992]13号
92
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工商行政管理
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1993]19号
93
转发市审计局《关于做好经济发展目标审计认定工作的报
告》的通知本政办发[1994]53号
94
转发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发展农村经济若干
问题规定》的通知本政办发[1996]64号
95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1996]71号96
关于印发《本溪市1997-1999年实施“再就业工程”方案
》的通知本政办发[1997]36号
97关于进一步强化收费收入征缴规范管理的通知本政办发[1998]27号98关于支持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人事政策的通知本政办发[1998]32号99
关于在全市国有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有关问题的通
知本政办发[1998]70号
100关于国有债权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政办发[1998]94号101关于对全市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本政办发[1998]108号102关于清理本溪市中心市区土地隐形市场的通知本政办发[1999]20号103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和检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政办发[1999]40号104关于认真开展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本政办发[2001]60号105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扫、清运积雪的通告本政告字[1994]1号106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无绳电话机销售使用秩序的通告本政告字[1995]1号107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征收契税的通告本政告字[1995]2号108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告本政告字[1995]3号109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占道修车的通告本政告字[1995]4号110关于公益事业收费集中定点代收制度的通告本政告字[1996]3号111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加强交通安全
管理的通告本政告字[1996]4号
112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本政告字[1996]5号113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彻底清理整顿私屠滥宰行为实行生猪
定点屠宰的通告本政告字[1998]1号
11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违章乱建和占道经营的通告本政告字[1999]1号115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区公共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本政告字[1999]2号116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门和阻塞交
通确保社会治安秩序正常的通告本政告字[1999]3号
117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机动车在中心市区鸣喇叭的通告本政告字[1999]5号118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空气环境实行综合整治的通告本政告字[1999]7号119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破除封建迷信活动的通告本政告字[1999]9号120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内沿街私屠滥宰生猪的通
告本政告字[2002]4号
121
印发《本溪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
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1986]34号
122关于《本溪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函本政[1992]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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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8)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2018年9月14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田树槐
2018年10月22日
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破解制约新动能成长和传统动能改造升级的体制机制障碍,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打造优质营商环境,切实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军民融合发展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8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104号)精神,以及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要求,市政府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不一致,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2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2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2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2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1.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修改的政府规章
3.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 本溪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1、《本溪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2、《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附件2: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修改的政府规章
1、《本溪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修正案)
删除第六条涉税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县(区)涉税信息管理委员会每年与涉税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具体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由市涉税信息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删除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涉税信息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涉税信息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此外,条文顺序相应调整顺延。
2、《本溪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修正案)
第十二条修改为:“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因妊娠、分娩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因分娩住院期间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出院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按照生育津贴标准计发工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再核减相关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剖宫产、胎吸、产钳助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女职工妊娠不满3个月(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至4个月(含4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至7个月(含7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
附件3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发文字号承办部门文件标题印发日期1本政发〔2015〕27号市科技产权局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5.11.172本政发〔2006〕24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直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试行办法的通知2006.10.183本政办发〔2001〕91号市水务局关于明确城市河道执法管辖权的通知2001.11.304本政办发〔2007〕5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本溪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1.245本政发〔2007〕23号市教育局关于2008年在全市实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三补”的实施意见2007.12.286本政发〔2001〕18号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本溪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9.17本政办发〔2007〕22号市财政局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三补”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7.4.38本政办发〔2007〕117号市财政局关于对城区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和活动采暖费实行分级承担的通知2007.11.239本政办发〔2014〕69号市财政局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14.10.2210本政办发〔2016〕22号市财政局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2016.3.611本政发〔1998〕8号市民政局印发关于现役军官就业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1998.5.1212本政办发〔2002〕105号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9.1513本政办发〔2006〕113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本溪市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2006.12.3014本政办发〔2013〕94号市民政局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老年人优惠优待乘坐城市公交车有关事宜的通知2013.12.1115本政发〔2006〕20号市安监局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办法的通知2006.8.316本政发〔2008〕11号市安监局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2008.7.2317本政办发〔2011〕15号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本溪市实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网络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2.2418本政办发〔2011〕97号市人社局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2011.6.2619本政告字〔2008〕2号市环保局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和维修制度的通告2008.3.1920本政办发〔2011〕50号市地税局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2011.4.821本政办发〔2002〕98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02.8.2922本政办发〔1999〕83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铧本公路两侧风景资源保护的通知1999.11.24
附件4
本溪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发文代号承办部门文件标题印发日期1本政办发[2008]93号市环保局 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沈丹高速公路(本溪段)无烟路工程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2008.9.202本政办发[2012]71号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本溪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12.6.13
北京回本溪火车站有啥要求
没要求,“不再对跨地区流动人员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开展落地检。”12月7日,优化疫情防控“新十条”发布后,跨地区流动将不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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