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官网)

admin 193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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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招标网介绍?

晋城招标网隶属于晋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晋城招标网)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交易和信息服务、中标、采购等信息服务的政府性门户网站。晋城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山西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晋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基本概况:

晋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于一九九九年八月经晋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它是一个集信息、管理和亏渣搜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型综合服务机构,是晋城市唯一通过省级检查验收,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工程交易场所。经过几年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心已建成一座具有现代化水准的一流工程交易中心。

晋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销历主要是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交易和信息服务,它把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涉及基本建设管理职能全部纳入到市场运作之中,实现了集中办公,统一管理,流水作业的“一条龙”管理和“一站式”服务。中心拥有一流的软、硬件设施,为工程交易活动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最佳的服务。中心业务大厅建筑面积750平方米,厅内设立了集项目报建、信息公告、建筑企业投标报名、留存证件、中标通知、质安监督、施工许可、建设监理、招标代理、预决算审查等业务为一体的办事窗口,并设有大型信息显示屏,随时为交易单位提供准确梁或、快捷的信息服务,从而达到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目的;

晋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

晋城招标网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南路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晋城招标网联系方式:0356-2229270

晋城招标网邮编0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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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建设招标网介绍?

榆林工程招标网隶属于榆林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榆林招标网),榆林招标网成立于一九九七年,是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下属的非营利性的独资企业,承担着全市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交易工作。榆林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陕西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榆林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基本概况:

榆林市建设工程信息化管理中心、榆林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榆商大厦A座11楼,成立于一九九七年,是市城乡建设旦辩规划局下属的非营利性的独资企业,承担着全市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交易工作。

榆林建设招标网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地区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相关的招投标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主要的内容如下:

一、参加开标会的投标单位与会代表必须是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本项目经理(建造师),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市招标办批准。

二、中标人必须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三个工作日)后,未收到任何投诉举报时,即可按规定交纳交易费、公证费、定额测定费等。

三、招标人必须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投诉举报时,方可按规定发现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通知书到同级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如未发现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未中标人,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到市招标办办理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手续(各县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应告知市招标办)。

五、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采用“07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正本和副本全部送到同级招指岁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六、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备案后,五日内退还(各县区合同备案后,应向市招标办提供合同备案通知单)。

今后,各县(区)建设局(招标办)要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承包双方的交易行为;凡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均应纳入招标范围(其中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各承包单位应遵纪守法,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如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承包单位不得参与项目建设,否则按不良行为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罚;各往交易市场服务单位按规定挂牌收费,提高服务质量,自觉维护交易市场秩序。对招投标活动中陪标、串标、弄虚作假,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扰乱市场秩序者唯迟睁,将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程序进行规范监督管理,为招投标各方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促进我市招投标工作和谐健康发展。

榆林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

榆林建设招标网地址: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榆商大厦A座11楼

榆林建设招标网联系方式:0912-3881668

榆林建设招标网邮箱:yljsgcjy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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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建设工程招标网介绍?

晋中建设工程招标网隶属于晋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晋中招标网)为晋中本市区内各建筑企业提供建设工程信息、口安装企业状况 信息、项目经理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中标、采购等信息服务的政府性门户网站。晋中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山西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晋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中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基本概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合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迹。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咐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城市房屋拆迁的街区应当具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拟拆迁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腔简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伍猜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产权清晰、无争议的安置用房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拆迁方案应当包括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安排。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得低于拆迁总预算的80%,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用于安置的现房价值可以折价计入,但不得高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30%,安置用房的价值依据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不足部分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九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拆迁房屋的单位不得以抽逃、转移等方式挪作他用。

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与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使用协议,并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七、八、九条规定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其规定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应当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实施拆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下列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拆迁房屋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朝向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三)搬迁期限;

(四)搬迁补助费、其他拆迁补偿费用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载明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一)、(三)、(四)、(五)、(六)项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安置用房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和朝向等情况;

(二)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三)周转用房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及水、电、气、暖等生活设施情况;

(四)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和时间;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办法和期限。

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对被拆迁人的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十八条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实施造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

第十九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依法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型式、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拆迁范围确定并公告后,新建房屋和扩建、改建房屋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确认。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的,由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拆迁许可证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拆迁人应当根据其经营年限及纳税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前两款规定的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拆迁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幼儿园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房屋拆迁中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其他花木、绿地,按照城市规划不能保留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栽、补种或者补偿。

第二十六条城市房屋拆迁需要迁移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的,由所有权人按照城市规划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应当协助被拆迁人办理安置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房屋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45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享受前款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十条安置用房为期房的,低层和多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中高层和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过渡期限应当自被拆迁人搬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在房屋拆迁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住房的,拆迁人应当自被拆迁人搬迁之月起3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区域的住宅房屋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住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在支付被拆迁人房屋补偿安置资金时,一并支付搬迁补助费;被拆迁房屋有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将搬迁补助费支付承租人。

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周转房迁往安置用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拆迁评估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当地不同区位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参考价格,并将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因素、评估依据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依据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进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守房地产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其所在评估机构盖章。

第三十七条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库。

技术鉴定专家应当具备连续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

第三十八条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延长拆迁期限的,估价时点为批准延长拆迁期限之日。

第三十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在10日内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第四十条房屋拆迁当事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实地勘察。

第四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认可的,依照该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误差范围在3%之内的,采用原评估结果。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误差范围超过3%的,房屋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的专家组成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经鉴定维持其中一个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经鉴定需要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的费用和鉴定费用由原来两个评估机构分摊。

第五章拆迁纠纷裁决

第四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四十三条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第四十四条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拆迁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裁决请求、事实与理由;

(四)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拆迁期限届满前30日。

第四十五条申请裁决的当事人,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身份证明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身份证明和住所;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是拆迁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图以及相应的评估报告;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因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配合,拆迁人无法提供被拆迁房屋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图及其评估报告的,可以在申请书中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裁决机关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受理。

第四十七条申请人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关系证明;

(二)户口簿、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

第四十九条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受理申请裁决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裁决机关工作人员与裁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裁决机关裁决时,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裁决申请的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拆迁期限内,因拆迁人的行为造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房地产评估价格显失公正的,评估结果无效;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给予警告、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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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建设工程招标网联系方式:0354-3201953

晋中建设工程招标网邮编:0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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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介绍?

重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隶属于重庆市工程建备乱段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是为重庆本地区各工程招投标各方提供一个专业工程招投标的场所和服务的专业网站。重庆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重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基本概况: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是根据重庆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的决定,于2011年1月27日,在原重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基础上组建成立的。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的宗旨是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提供服务。主要任务职责是:为招投标各方进场交易提供场所和服务;承担场内交易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交易系统管理和运行;协助处理或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了规范重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中各工程项目的招标内容,重庆招标网内设了相关职能部门。规范本地区的工程招标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内设的部门分为:包括:行政办公室、党群办公室、总工程师办公室、资产财务部、政务管理部、诚信仿誉管理部、市场管理部、信息管理部、房屋与市政工程交易部、专业工程交易部、勘设监理和材料设备交易部、专家管理部。中达咨询列举其中相关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内容如下:

行政办公室

1、负责制定中心行政工作计划和行政管理制度,负责督办和检查中心有关计陪告划、部署和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负责总结汇报中心工作;

2、负责中心人事劳资、机要文秘、档案管理工作;

3、负责中心对内对外的行政工作协调;

4、负责中心对外接待、会议承办和会议室管理;

5、负责中心职工综合培训与考核;

6、负责中心物资采购和管理、行政后勤管理和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党群办公室

1、负责中心党群工作;

2、负责中心纪律检查、廉政建设工作;

3、负责中心宣传教育和文化建设工作;

4、负责中心文明创建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务管理部

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政务办理和政务服务的法规和政策;

2、负责市城乡建设政务办理、服务热线、公开电子信箱、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相关政策、运行机制的研究工作;

3、负责市城乡建委政务大厅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对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5、负责市城乡建委公开电子信箱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日常工作;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网站:

重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

重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邮编:4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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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介绍?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是重庆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重庆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基本概况:

重庆市工拦慎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是根据重庆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的决定,于2011年1月27日,在原重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基础上组建成立的。

根据职能职责,中心内设12个机构,包括:行政办公室、党群办公室、总工程师办公室、资产财务部、政务管理部、诚信管理部、市场管理部、信息管理部、房屋与市政工程交易部、专业工程交易部、勘设监理和材料设备交易部、专家管理部。

中心共有交易场地面积近22000平米,有大小开标室13间,评标室26间,同时建有交易大厅、专家抽取室、评标答疑室、评标监督室、中心控制机房等一批业务配套场所,并按星级标准建设了专家隔夜评标区。所有交易场所,都配备了先进的电子化、智能化的设施设备。能完全满足全市专业工程入场交易的需要,建设规模位燃腊居全国领先。

根据渝办发[2010]314号和渝府发[2011]29号文要求,在中心开展的招投标交易活动从原来的勘察、设计、施工,扩展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BT投(融)资人、特许经营权、建设代理业主等;服务范围从市城乡建委1个部门,扩展到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经信委、市外经贸委、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林业、市移民局、市园林局12个部门。工程交易的类别,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2类,扩展到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电力、能源、工业、园林、绿化、国土、农业、移民、教育、卫生、信息15类。

今天,中心被赋予了新的任务和使命。全体职工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一致,坚守平凡,追求卓越,按照“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星级化”的要求,进一步高标准地将中心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将中心打造成一个规范统一的平台、一个阳光诚信的平台、一个电子监察的平台,一个信息权威的平台,一个科技智能的平台。进一步以制度加科技的手段,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与公信,创建中西部第一、全国一流的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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